中国药膳研究会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副会长单位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发布日期:2026-02-06

中国药膳研究会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

副会长单位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药膳研究会(以下简称“研究会”)理事会管理,进一步完善理事会组织结构,促进研究会健康有序的发展,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研究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及副会长单位,享有研究会《章程》规定的相应权利,并应履行研究会《章程》规定的义务。

 

二、申 

第三条 符合相应条件的研究会单位会员,均可自愿申请。

第四条 申请条件申报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副会长单位,须同时具备所列条件。

(一)理事单位

1.认可研究会《章程》,有参与药膳行业建设发展的意愿,取得中国药膳研究会单位会员资格1年以上或本届研究会理事所在单位;

2.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省级及以上的中医药机构和中型以上餐饮企业、食品生产企业等;开展药膳相关业务满2年以上;

3.年营业额不低于500万元(中医药机构、相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不在此列,下同),有自主品牌药膳食养产品;

4.至少1名专职人员具备中医药相关资质。

(二)常务理事单位

1.研究会理事单位满1年本届常务理事所在单位具备较强行业影响力;

2.年营业额不低于2000万元,有3个以上自主品牌药膳食养产品;

3.至少主持或参与1项研究会立项的团体标准起草制定工作。

4.具有药膳产品的自主研发能力。

(三)副会长单位

1.研究会常务理事单位满2年本届副会长所在单位在中医药膳食养领域具有全国性影响力并为研究会做出特殊贡献的;

2.年营业额不低于5000万元。有5个以上自主品牌药膳食养产品或独家药膳相关专利;

3.至少主持1项研究会立项的团体标准起草制定工作或主导过省级及以上中医药膳食养相关课题/项目;

4.设有主管研发药膳产品的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申报审批程序

(一)申请提交

填写《中国药膳研究会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副会长单位)申请表》,附营业执照、资质证明、业绩材料等。

    (二)初审

研究会会员与分支机构部在收到材料后,核实材料,10个工作日内反馈初审结果。

(三)审与批准

1.研究会会长办公会对初审合格单位材料进行复审研究,提出候选名单报会长会议确认;

2.研究会秘书处按会长会议确认的候选名单整理好相关材料后,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投票表决批准;

3.颁证与授牌: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同意后,由研究会颁发统一制作证书及牌匾。

 

三、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及副会长单位权利

(一)决策参与

理事单位可确定1名代表参加研究会的年度理事会议常务理事单位可确定1名代表参加研究会的年度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副会长单位可确定1名代表参加理事、常务理事会议根据情况受邀参加研究会会长会议。以上单位代表拥有相应会议的提案权、表决权;

(二)享有优先获得研究会专家咨询和业务指导权利;

(三)享有研究会官网相应栏目优先宣传展示展播权利;

(四)参加研究会主办会议活动等,代表理事本人免会务费,代表常务理事一名随行人员免会务费,代表副会长含两名随行人员免会务费参展、培训等享受高于会员单位优惠比例政策等;

(五)同等条件下,优先承担或研究会活动、课题研究、项目等工作;优先与研究会联合开展国家或行业课题、项目与专利等申报申请工作;优先联合开展成果转化与推广应用。

第七条 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及副会长单位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研究会《章程》;

(二)维护研究会声誉,不得从事有损行业形象的行为;

(三)缴纳年费:按年按标准缴纳会费(理事单位5000元/年,常务理事单位1万元/年,副会长单位2万元/年)。逾期1年未缴视为自愿退出理事会;

(四)开展活动:副会长单位每年至少主办1次药膳相关会议活动,或承办2次药膳学术交流推广;常务理事单位每年至少参与承办1次研究会组织的学术或交流推广活动。

第八条 退出机制

(一)本着申请自愿,退出自由的原则。解除相应身份应向研究会提交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取消相应资格,并交出证书和牌匾

(二)连续2年未履行义务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取消相应资格,并交出证书和牌匾

(三)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取消相应资格,并交出证书和牌匾。

四、附  

第九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中国药膳研究会秘书处。

第十条 本办法业经研究会第四届三次理事会审议通过,于2026年3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