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24-03-12
(2024年3月12日会长办公会议通过)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和国资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研究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2017]1999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民发[2006]123号)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等文件精神,为促进本会健康发展,更好地为会员提供服务,特制定本会会费标准和管理办法:
一、会费标准
1.单位会员每年缴纳1000元,个人会员每年缴纳100元整,根据会员自愿可5年一次缴纳。(专家和研究会特邀人员等酌情减免);
2.理事单位每年缴纳5000元整。
二、会费收取
会费是本会开展各项活动的主要经费来源,各会员单位和个人有义务缴纳会费。研究会分支机构发展会员收取的会费属于研究会所有,所收入的会费由研究会财务统一管理。(具体实施由会长办公会研究确定)
(一)会费按会计年度,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研究会会员应在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缴纳当年的会费,并汇入本会指定银行账户。研究会收到汇款后,将在十日内开具统一票据并寄回。
(二)新会员单位或个人会员,自我会批准入会之日起,15日之内交纳当年会费;当年7月1日以后被批准入会的会员,按年度会费标准的50%交纳。
(三)年度内未能及时缴纳会费的单位,可进行补缴。
三、会费的管理
本会会费的管理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制度,纳入本会统一财务管理。会费年度财务预、决算由秘书长向理事会报告,经理事会审议批准,由本会办事机构负责实施并向全体会员通报。
会费不得重复收取,研究会总部及分支机构不得向同一家会员企业分别收取会费。
会员因遭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困难的,经会员提出书面申请,报秘书处核准同意,可酌情减免当年部分会费。
四、本办法由研究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本办法经过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