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药膳研究会

中国药膳研究会关联方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 2023-03-30

(2023年3月30日第三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一、为了正确完整识别关联方及关联方交易,规范中国药膳研究会(以下简称本会)的关联方交易,保证关联方交易的公允性,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本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关联方的确认:

1、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者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受同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者受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2、关联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单位或者个人:

1)由本会或者本会工作部门、分支机构的人员出任法定代表人或者控股的独立企事业单位。

2)本会理事主要来源的单位(1/5以上理事来自该单位);

3)其他在实质上与本会存在重大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关联方交易的确认:

1、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财产、资源、劳务或者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款项。

2、关联方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2)提供资金(捐赠、贷款或者股权投资)、租赁;

3)代表民间非营利组织或者由民间非盈利组织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以及关键管理人员薪酬等。

四、关联方交易基本原则:

1、符合诚实、守信的原则;

2、符合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五、会长办公会或者理事会对关联方交易履行决策职责。一般的关联方交易提交会长办公会决定;特殊重大的关联方交易提交理事会决定。会议表决时,享有会长办公会或者理事会表决权的关联方,应当回避表决。

六、申请关联方交易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由本会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开展的“三方比价”招投标情况报告;

2、包括关联方情况说明在内的关联方交易申请报告。

七、召开会长办公会或者理事会审议关联方交易。

八、经审批通过的关联方交易,关联方与本会办公室签订附审批会议纪要的协议书后,方可执行交易。

九、关联方和关联方交易情况记入本会财务报告。

十、本办法未涉及或者未尽的投资事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本办法由本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二、本办法经第三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后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