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药膳研究会

中国药膳研究会公务交通报销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 2023-03-29

20233月26日会长扩大会议通过)

 

为规范本会公务交通管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基本原则

坚持“厉行节约,从严从紧,保障高效”的原则。

第二条 公务交通报销范围

(一)本会各位领导、各工作部门及分支机构的因公出差出行的交通费。包括出租车费、机票、火车票等。

(二)本会长期租赁的服务用车的油费、停车费等。

(三)临时安排人员的急办公务事项的出行费用。

第三条 公务交通费用报销条件及标准

(一)报销条件。未使用本会服务用车的公务出行交通费,凭正规票证按次报销。本会长期租赁的服务用车按签订的合同事项报销。

(二)报销标准。大交通报销标准参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执行,如处级领导只能乘坐高铁二等座,司局级领导只能乘坐高铁一等座,以及飞机均为经济舱等。无公职级别人员如乘坐高铁,只按照二等座报销。

(三)限制规定。原则上工作部门、分支机构的交通费用不在总会科目报销。鼓励因公采用公共交通方式出行。交通报销原则上不超过事后30天。

第四条 公务交通费用报销审批程序

(一)按规定当事人填写支出凭证,附正规票证。票证须逐票背书注明事由、时间、目的地等内容(机票附行程单、网约车等车程明细)和用车人签字,且票证的发生时间与背书时间应当相符。

(二)逐级审批。各工作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字,交由办公室提请财务负责人复核并签字后,报请会长签批,然后方可由财务人员分科目执行报销。

第五条 有关要求

(一)加强审核监管。对公务交通费用报销要严格审核,确保内容真实,坚决防止公务交通费用报销福利化。

(二)严格纪律要求。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公务出行、超范围、超标准报销交通费用。如出现违规报销情形,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六条 本办法由本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会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