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药膳研究会

中国药膳研究会药膳专业培训合作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 2019-06-26

(2019年6月25日会长扩大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适应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建设健康中国的新需求,加快药膳人才队伍建设,切实提高药膳行业专业培训合作项目的质量和效益,满足人民群众选用药膳进行养生保健的需要,以及为开展职业工种资格培训作准备,同时加强对合作项目的监管,根据本会工作职能,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药膳行业专业培训合作项目(以下简称“培训合作项目”),是指中国药膳研究会(甲方)采取协议委托的办法,与培训承办单位(乙方,以下简称“委培单位”),按照国家有关培训法规,面向餐饮制作人员、社会服务人员、在校生毕业生和社会民众等各方需求,合作组织开展的行业专业培训工作。

第三条  培训合作项目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规范的合作程序、培训工作,确保培训项目取得实效、参训人员得到提高。

第四条  培训合作项目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等级。30—50学时的培训项目颁发初级培训证书,60—100学时的培训项目颁发中级培训合格证书,120学时以上的培训项目颁发高级培训合格证书。不足30学时的短期培训项目,颁发在等级处注明“短期”的培训合格证书。

第五条  培训合作项目的申报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本会理事单位;

(二)具有完成培训项目所需的培训场地、设施、设备;

(三)具有完成培训项目所需的师资条件,以及邀请业内外著名专家授课的能力;

(四)具有采取授课学习、实践操作、集体研讨、考察交流等方式相结合进行培训的能力。

第六条  培训合作项目的申报程序:

(一)制定方案。由具备承办培训能力和相关条件的申报单位提出合作意向,并根据培训宗旨、场地、师资等培训条件,选择本会编印的《中国药膳培训教材》内容,制定培训工作方案(包括培训的宗旨、目标、方法,场地、设施、设备、师资等培训条件,学期、学时等培训等级内容等),培训大纲(即教学方案,包括各等级培训的具体课程安排、课时数、任课老师师资等内容),培训管理办法、考试管理办法、招生简章等申报材料。

(二)申报项目。填写《中国药膳研究会药膳专业培训合作项目申报表》(见附件一),连同法人资质证书复印件、培训工作方案及上款所列各项申报材料,一并报送本会审议。

(三)审核评估。本会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和培训能力、条件等进行审核评估,必要时组织实地考察。召开会长办公会议讨论确定合作项目。

(四)签订合同。合作项目确定后,由合作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委托人)正式签订《合作培训协议书》。

(五)缴纳费用。首次合作,委培单位需一次性缴纳委托合作费。合作期满时,续签合同未中断合作的不再收取委托合作费。如与其他身份、冠名、技术等合作项目同时签订合作协议时,费用可酌情打折优惠。

第七条  培训合作项目实施过程中,本会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指导和抽查;委培单位必须按照培训法规严格管理,保障和提升培训质量。培训项目的培训方案、课程安排、管理办法、考试办法、招生简章等申报内容如有修订变动,须报送本会重新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  每期专业培训和期末考试完成后,委培单位应对当期培训成效做出评估,并在20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材料报送本会审核。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期专业培训工作总结及成效评估、意见建议。

(二)培训老师、专家的职务及联系方式。

(三)《参训学员基本情况和颁证意见一览表》(见附件二)。

(四)判分的学员期末试卷复印件。

第九条  本会根据委培单位颁证意见,参考审核情况,编号、加盖钢印颁发《中国药膳研究会药膳专业培训合格证书》,并根据合作培训协议书约定向委培单位收取合作培训管理费。

第十条  获得培训合格证书的学员名单在本会官方网站上公告,以供查询。

第十一条  委培单位在项目的实施和推广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学员或任何第三方机构之间的纠纷、争议、侵权、损失、违约、违规等责任,均由委培单位负责承担、解决、直至赔偿,本会不承担任何直接或间接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药膳研究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本会会长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药膳专业培训合作项目管理办法-附件一+二.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