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药膳研究会

中国药膳研究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 2021-03-28

(2021年3月28日会长扩大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与国家有关部门政策,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药膳研究会团体标准(以下简称药膳团标)为推荐性标准,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

第三条 药膳团标制修订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

(二)市场主导。药膳团标由市场主体自主制定、自由选择、自愿采用,发挥市场竞争机制的优胜劣汰作用。

(三)政府引导。加强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营造团体标准发展的良好政策环境,引导药膳团标依法、有序发展。

(四)创新驱动。鼓励药膳团标及时吸纳科技创新成果,促进科技成果市场化、产业化,提升市场主体核心竞争力。

(五)协调推进。统筹药膳团标与现有标准体系,形成优势互补、良性互动、协同发展的新型标准体系。

(六)公开、公正、公平。

(七)制修订药膳团标应严格遵循两稿(征求意见稿、送审稿)两审(审查、审批)制度。

第四条 药膳团标编号格式为“T/ZGYSYJH-标准序号-年代号”,其中ZGYSYJH是中国药膳研究会拼音缩写。

团标编号格式.jpg

第五条 等同采用国际标准的药膳团标采用双编号。

T/ZGYSYJH ×××-××××/ISO×××××:××××

第六条 对等同、修改采用国际标准、修订现行药膳团标及对现有药膳企业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转化为药膳团标的项目,可采用快速程序。

快速程序(代号:FTP)是在正常标准制定程序(代号:A)的基础上省略起草阶段(代号:B)或者省略起草阶段和征求意见阶段(代号:C)的简化程序。

第七条 药膳团标主要以中文编撰。根据需要,部分标准以中文和英文两种语言编写并出版。发生异议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八条 药膳团标制修订负责人应当是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职务的人员,并且在本专业的中医药、烹饪、生产、经营、科研、教学和临床等方面,具有较高理论水平、较丰富实践经验和有一定权威性。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九条 中国药膳研究会(以下简称研究会)设立标准化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工委)。标工委下设标准化办公室(以下简称标办),是标工委办事机构。

标工委设立专家库,专家库成员由标工委委员、研究会专家委员会委员组成。

第十条 标工委是药膳标准化工作的领导机构,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起草药膳标准化战略规划、团体标准制修订计划;

(二)制修订药膳标准化工作的管理制度;

(三)协调、处理药膳标准化规则、政策执行中出现的争议;

(四)全程管理、实施药膳标准化工作;

(五)承办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标办在标工委领导下,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标办的日常工作应报经标工委常务负责人同意、签批后开展。两稿、两审(含必要的预审)、论证和审查专家的遴选等关键工作应报经标工委主任会议审定;

(二)起草标办工作计划,汇报标办年度工作,负责与其他标准化机构的联络工作;

(三)组织开展药膳团标的起草、审查、报批、出版、公布、复审、修订、宣传、贯彻、评价等工作;

(四)组织标准化基地建设与人才建设工作,督导标准项目工作组(以下简称项目组)开展工作;

(五)办理标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团标项目组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组织完成研究会标办分派的标准制修订工作任务;

(二)研究本项目组所涉及药膳领域的国内外标准化现状和发展趋势,根据药膳实践和产业、市场发展的需要,提出本项目组所涉及药膳领域的技术标准体系建议;研究分析本项目组工作领域所涉及的知识产权状况,提出本项目组工作领域的评估分析报告和应对措施建议;

(三)开展相关标准学术交流工作;

(四)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五)对所制修订的标准的技术内容、知识产权负责。

项目组秘书负责处理本项目组职责范围内的各项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项目组组建条件至少但不限于包括:

(一)项目组以药膳、餐饮、营养企业与中医药单位的工作人员为主体,采取开放式原则组建;项目组成员应来自3个以上省(区、市);

(二)项目组由组长、秘书和组员组成;项目组每个成员都应是药膳标准化相关技术骨干或专家;组长在该标准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权威性。

 

第三章 制修订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药膳团标制修订工作包括申请、立项、起草、审查、审批、出版及发布等程序,按规定流程进行(见附件一)。如申请未通过或者未进行流程前一项程序,则不得进行下一程序。

第一节 申 请

第十五条 药膳团标的制修订项目由标准需求者、研制者等(任何组织和个人)提出立项申请,填写药膳团标制修订项目提案,包括立项申请书(见附件二)和研制方案(见附件三)。

第十六条 立项申请须附相应论证资料,其内容一般包括:

(一)标准制修订的目的、意义(包括权威性、影响力、必要性等);

(二)与该项标准有关的国内外状况;

(三)标准主要技术要素及参数说明;

(四)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相关检测(测试)报告;

(五)经费来源明确、落实。

第二节 立 项

第十七条 标办提出、报标工委确定立项论证专家名单后,由标办组织立项论证工作。立项论证专家应当是标工委专家库成员,或者是相关领域知名专家。

第十八条 应当提前5天将药膳团标立项申请书、研制方案、所附论证资料等有关立项提案和材料,提交给参加立项会议的专家。

第十九条 立项会议论证表决时须填写《中国药膳研究会团体标准项目提案立项论证投票单》(见附件四),必须有不少于出席会议专家人数的2/3同意方为通过。如项目提案未通过论证,则不予立项。

第二十条 项目提案通过立项论证后,标办根据有关规定提出按正常程序或快速程序进行制修订工作的意见,连同按照立项论证意见修改后的立项提案,一并报标工委审定后,报送研究会会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会长办公会议批准后,发布中英文对照的立项公告(见附件五)。

如需对项目提案补充论证,则应当在补充论证后重新报批。如项目提案未被批准,则不予立项。

第三节 起 草

第二十一条 药膳团标项目提案一经正式立项,应尽快组建项目组进行起草准备工作,包括资料收集、国内外状况分析、必要的实验、药膳试制等。

第二十二条 药膳团标的编写应当按照《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一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GB/T1.1-2020)规定的规则进行编写,同时编写编制说明(见附件六)、推广应用方案(见附件七)。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组完成标准草案后,应当向社会公众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征求意见的形式为信函征求意见、网上公开征求意见或者会议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材料应当包括药膳团标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

第二十四条 被征求意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截止日期前回复意见,逾期不回复,按无异议处理。对比较重大的意见,应当说明论据或者提出技术论证意见。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组应当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分析研究和处理后,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并确定能否提交审查,必要时可以重新征求意见。

第二十六条 项目组提出药膳团标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件八)及有关附件后,将其提交至标办作形式审查。

第四节 审 查

第二十七条 标办提出、报标工委确定审查专家名单,审查专家应当是标工委专家库成员,或者是相关领域知名专家。标办组织专家进行药膳团标的技术审查,可以采用会议审查或者函审。标准起草人及其所在单位的专家不能参加表决。

第二十八条 会议审查时,应当在会前5天将药膳团标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等有关会审材料提交给参加审查会议的专家。

第二十九条 会议审查表决时须填写《中国药膳研究会团体标准送审稿技术审查投票单》(见附件九),必须有不少于出席会议专家人数的3/4同意方为通过。

第三十条 会议审查应当写出会议纪要,并附参加审查会议的专家人员名单。会议纪要的内容应当符合规定要求(见附件十)。

第三十一条 函审时,应当在函审表决截止日期前5天将函审通知和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及《中国药膳研究会团体标准送审稿技术审查投票单》等函审材料提交给相关专家。函审完毕,应当填写函审结论表(见附件十一),并附《中国药膳研究会团体标准送审稿技术审查投票单》。函审时,有效回函中应不少于3/4同意方为通过。

第三十二条 会议审查或者函审没有通过的,项目组应当对送审稿进行相应修改后,由标办重新组织审查。

第三十三条 重新审查没有通过的药膳团标项目,予以撤销。

第三十四条 通过立项论证的药膳团标项目在制修订中如出现重大技术难关,不能制修订成正式标准的项目,予以终止。

第五节 审 批

第三十五条 标办对药膳团标报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形式审查材料中包括经验制验食后出具的验证报告(含图片、视频)。

对不符合报批要求的应返回项目组,限时解决问题后再进行报批,时间不超过30天。

第三十六条 形式审查合格的,由标办报标工委审定后,报研究会会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

 

第四章 发布和存档

第三十七条 通过审查批准的药膳团标,由标办编制标准编号,并由研究会会长签署发布公告。公告文案(见附件十二)为中英文对照,刊登在研究会网站上。

第三十八条 制修订药膳团标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由标办按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存档。

 

第五章 复 审

第三十九条 药膳团标实施后,应当根据相关领域的发展需要,由标办提出复审计划,报标工委批准后组织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已经立项的标准项目,自任务书签订时起2年内没有通过技术审查的,予以撤销。

第四十条 复审可以采用会议复审或者函审。会议复审或者函审,一般要有参加过药膳团标技术审查工作的专家参加。复审结束时应当填写复审结论单(见附件十三)。

第四十一条 药膳团标复审结果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不需要修改的药膳团标确认为继续有效;确认继续有效的药膳团标不改变顺序号和年号。当药膳团标重新出版时,在药膳团标封面上,标准编号下写明“××××年确认有效”字样;

(二)需要修改的药膳团标要先形成项目提案立项,立项程序按本办法第三章第二节执行。修订的药膳团标顺序号不变,原年号改为修订的年号;

(三)已无存在必要的药膳团标,予以废止。废止的标准号不再用于其他标准的编号。

第四十二条 复审结果在研究会网站上发布公告。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四十三条 标准制修订经费由项目组自筹解决,并将经费于公告立项前转至研究会账户专账代管。不能提前转账的可立项开题,不发立项公告。

第四十四条 研究会提倡多途径筹措药膳团标制修订经费,鼓励药膳、餐饮、营养、中医药企业与药膳、餐饮、营养教育、科研及中医药医疗、教育、科研等单位积极参与标准制修订,鼓励研究型课题把研制标准纳入其课题研究任务中。

第四十五条 标准制修订经费是指药膳团标项目研制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经费。

(一)形式审查费用、立项论证费用(包括会议费、专家评审咨询费及专家差旅、食宿费)、技术审查费用(包括会议费、专家审查咨询费及专家差旅、食宿费)、出版费用、会议材料费用、相关办公耗材费用等标准制修订服务费用;

(二)标准项目在调研、实验验证、制作验证、修改完善、广泛征求意见等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三)标准宣传、推广等所需的费用;

(四)标办工作人员劳务费。

第四十六条 标准制修订经费纳入研究会账户,设立专门科目,专科专管专用,用于标准的立项、审批、发布、宣传、推广等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研究会各部门、分支机构、专委会应积极参与标准的制修订与宣传、推广工作。

第四十八条 药膳团标著作权归研究会所有。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标工委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3月2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