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药膳研究会

中国药膳研究会专家咨询费、讲课费及劳务费发放和领取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日期: 2020-06-23

2020年6月22日会长扩大会议通过)

 

为明确和规范本会发放专家咨询费、讲课费及劳务费等的范围和标准,根据国家财务管理制度和相关规定,参照财政部《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128号)和财政部、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印发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540号)有关规定,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专家咨询费、讲课费及劳务费的发放

1、本会人员在国家相关规定及本规定明确允许的情形下,从事咨询、讲课活动领取专家咨询费、讲课费及劳务费等报酬费用,应当在本规定的相应标准内发放,并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据实报销。

2、本规定中的专家咨询费、讲课费及劳务费发放,须本会财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发放税后专家咨询费、讲课费及劳务费,原则上采用银行转账方式。

4、报销专家咨询费等报酬费用时,须如实提供填写有领取人姓名、单位职称/职务、身份证号、个人账号、联系电话、发放金额及本人签到(签字)等必要信息的《发放登记表》。《发放登记表》作为原始凭证归入会计档案。

二、专家咨询费的发放范围和标准

1、专家咨询费是指在评审、评比、评估、论证、鉴定、考核、检查、验收、咨询、面试、绩效评价、资格(资质)认定等各类咨询性活动中,就有关事项向临时聘请提供意见建议人员支付的报酬费用。

2、专家咨询费(税后)的发放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讲课费的发放范围和标准

1、讲课费是指在组织开展的各类培训活动(含专题讲座、学术报告、论坛演讲及其他类似活动)中,向邀请的授课人员支付的报酬费用。

2、讲课费(税后)的发放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劳务费的发放范围和标准

1、劳务费是指在本会组织的各类各项工作、活动中,根据个人工作量向参与各种劳务的人员支付的报酬费用。

2、劳务费(税后)的发放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1、本规定适用于本会人员以本会身份进行咨询、授课,以及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类各项工作、活动。

2、对于违反本规定的人员,将严肃追究责任,责令改正,并要求其退回或追回有关违规款项。